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训中心是学校教学实验(实训)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为了加强实训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院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训中心的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研与对外技术服务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训中心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发扬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各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在董事会和学院的领导下,实训中心的建设应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设置,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超成的实验、实训设施、仪器设备等的损坏,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处分,并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等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计划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安排实验、实训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不断开设新的实验、实训项目。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技能开发及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开展实验、实训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实训室队伍建设和管理,逐步使实验、实训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实训中心所属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和建设要按计划进行,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院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二条 实训中心每年制定出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学院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实训中心开展各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由中心上报教务处,并经人事处等单位研究会签后,有主管院长批准发文。
第四章 体制
第十四条 实训中心做为教学辅助部分,在教务处指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归口分管教学的院长领导。
第十五条 实训中心是在主管院长领导下主管实验、实训工作的职能部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实际,拟订相应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实验、实训室基本任务完成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组织指定并实施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完善实验、实训室各项管理制度。
五、主管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材料物资的选购、使用、维修、保管和报废等工作,提高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训中心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实验、实训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与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六条 实训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训中心主任负责实训中心日常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实训中心所属各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保密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岗位负责制,并实行科学管理,逐步采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数据。
第六章 人员
第二十条实训中心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和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实训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院聘任,实训中心下属各实验、实训室正副主任由实训中心主任推荐上级后由学院聘任。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实训室主任的职责是:
一、在实训中心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该室的业务工作,负责编制实验、实训室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本室工作人员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基本任务。根据教学大纲,组织实施实验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三、搞好实验、实训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搞好实验室的整体综合效益。
四、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室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并能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基本任务。
第二十四条 实训中心要建立一支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以双师型教师为主体,相对稳定的实验、实训教师队伍。采取各种措施,不断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版权所有:明达职业技术学院 苏ICP备 10048023号-1 公网安备 3209240200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