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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中心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3-12-26 09:55

一、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购置、使用、管理等事宜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制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报实验实训基地审批。

二、各实验实训中心应配备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管理实验实训室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三、低值耐用品管理规定

1、低值耐用品指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不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

2、凡出借的低值耐用品,必须在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用及时收回。

3、对“两用”性低值耐用品,如照相机,收音机、电风扇、手表、秒表、计算器、电炉、工具等,损坏和丢失按100%赔偿。

4、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报废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实训基地审批。

5、低值耐用品报废残值收入,有偿调拨及赔偿费一律上交院财务。

6、管理人员要定期将财产变动情况与基地设备中心低值耐用品总帐核对,做到帐-帐、帐-物相符。

四、材料、易耗品管理规定

1、材料、易耗品指单价在200元以下或耐用期在一年以下的物资,如消耗材料、化学药品、玻璃制品、元器件、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物品。

2、各实验实训中心要建立材料、易耗品明细帐,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的进帐、出帐工作,做到进出手续清楚,定期核对,保持帐、物相符。

3、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材料、易耗品的损失或丢失,一般按损失价值的10%—50%赔偿;贵重材料的丢失按100%赔偿。

4、材料、易耗品报废报损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审批,在200元以上的报实验实训基地审批。其报废残值收入一律上交院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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