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践教学人员及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增强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特指定本制度。
一、实验实训基地和各系要认真做好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把“预防”的思想深入到每一个人,要经常教育师生员工严格遵守实验室(含实训室,下同)的安全规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防止事故苗头。定期总结和宣传安全无事故的好经验、好事例。
二、凡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违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情况,称为责任事故。事故按其损坏轻重程度分为:
一般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价值在100元以下;
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500元之间;
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2000元之间;
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之间,或造成人身伤害;
特大(恶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发生火警、伤亡等。
三、发生事故后的上报程序
一般损坏及小事故,实验室当天向实验实训中心报告,三天内填写事故 报告上报实验实训基地。
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在发生事故时立即电话报告实验实训基地、教务处和保卫处,一星期内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上报实验实训基地、院资产管理部门和保卫处。
特大(恶性)事故,立即电话报告院部、实验实训科、教务处和保卫处,查清原因后详细书面报告院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四、事故调查
一般损坏、小事故及大事故由实验实训中心查清原因(包括责任事故的情节),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实验实训基地复审,再报组织人事处审批。
重大事故发生后的调查有实验实训基地、相关系会同保卫处联合进行,查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部审批。
五、凡在提运、管理或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者均应按学院规定进行赔偿。
违反操作规程;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不了解设备性能,擅自动用仪器设备;
工作失职,在提运、使用、保管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外借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六、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经有关负责人员证实和现场鉴定确定后可不赔偿。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
仪器、设备使用年久或天气因素,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经过主管单位领导批准试用的精密、大型、稀缺仪器设备、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七、事故责任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由于指导教师指导不力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力,责任不明确,使学生实验、实训或操作中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事故责任人员除了进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将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对特大(恶性)事故涉及刑事责任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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