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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实训室事故处理与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 2023-12-26 09:52

 

为加强实践教学人员及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增强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特指定本制度。

一、实验实训基地和各系要认真做好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把“预防”的思想深入到每一个人,要经常教育师生员工严格遵守实验室(含实训室,下同)的安全规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防止事故苗头。定期总结和宣传安全无事故的好经验、好事例。

二、凡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违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情况,称为责任事故。事故按其损坏轻重程度分为:

    1. 一般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价值在100元以下;

    2. 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500元之间;

    3. 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2000元之间;

    4. 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之间,或造成人身伤害;

    5. 特大(恶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发生火警、伤亡等。

三、发生事故后的上报程序

    1. 一般损坏及小事故,实验室当天向实验实训中心报告,三天内填写事故 报告上报实验实训基地。

    2. 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在发生事故时立即电话报告实验实训基地、教务处和保卫处,一星期内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上报实验实训基地、院资产管理部门和保卫处。

    3. 特大(恶性)事故,立即电话报告院部、实验实训科、教务处和保卫处,查清原因后详细书面报告院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四、事故调查

    1. 一般损坏、小事故及大事故由实验实训中心查清原因(包括责任事故的情节),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实验实训基地复审,再报组织人事处审批。

    2. 重大事故发生后的调查有实验实训基地、相关系会同保卫处联合进行,查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部审批。

五、凡在提运、管理或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者均应按学院规定进行赔偿。

    1. 违反操作规程;

    2.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不了解设备性能,擅自动用仪器设备;

    3. 工作失职,在提运、使用、保管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

    4. 未经批准擅自外借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六、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经有关负责人员证实和现场鉴定确定后可不赔偿。

    1.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

    2. 仪器、设备使用年久或天气因素,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 经过主管单位领导批准试用的精密、大型、稀缺仪器设备、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七、事故责任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由于指导教师指导不力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力,责任不明确,使学生实验、实训或操作中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事故责任人员除了进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将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对特大(恶性)事故涉及刑事责任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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