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管理工作,充分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严格履行仪器设备包的申报和审批手续,杜绝资产流失和不正之风,特制订本规定。
一、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由实验实训基地设备中心和后勤处共同管理。
二、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超过仪器设备折旧年限,经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实验精度和工艺要求。
2、仪器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维修、改造不经济。
4、被国家列入淘汰产品。
三、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凡须报废的仪器设备,均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一式四份,按以下情况审批:
1、报废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须注明报废的原因及仪器设备的状况,由使用单位进行技术鉴定,经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审核后,报实验实训基地审批。
2、报废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原3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经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实验实训基地设备中心审批。
3、报废在1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设备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经实验实训基地设备中心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四、报废仪器的设备的处理
1、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基地设备中心统一回收、处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留用。回收时原则上按整机上交,不得擅自拆卸,特殊情况需自行处理或留用的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2、报废仪器设备不得扩大范围,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擅自处理学院固定资产者,须追查责任人,没收处理经费收入,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3、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实验实训基地设备中心应会同后勤处做好处理工作。
4、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的过程中,要增加透明度,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严格履行手续,采用招标等形式争取优价,在招标的过程中会同设备使用单位、后勤等部门,力争为学校多增收残值。
5、此项工作应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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